2010年11月,被告人李某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,非法取得并使用虚假记载注册资本2100万元的验资报告,取得公司注册登记;后又通过中介机构取得“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(三级)、建筑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”,并以其申请注册成立的公司参与政企共建工程项目投标施工。2012年11月15日,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时,发现“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(三级)、建筑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”系伪造。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审查起诉。
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李某委托后,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依法提出李某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检察院最终只以李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提起公诉;在案件审判阶段,笔者为李某作罪轻且可适用缓刑的辩护,法院依法采纳此辩护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