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摘要】
2015年12月19日,景X进出口公司业务员茶某接受张某的委托,由茶某负责办理报关进口手续,张某组织车辆运输,以伪报品名为“铅矿砂”方式从缅甸运输禁止进口的铅矿渣378.87吨入我国境。12月28日茶某以景X进出口公司名义委托南戈报关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业务现场报关,海关在查验时因发现货物异常取样送检,并扣押了“铅矿砂”。经检验,该批“铅矿砂”中70%是铅渣、20%是铅矿原矿、10%是沙泥,即进口的“铅矿砂”实为禁止进口的铅矿渣。2016年1月7日,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对张某、景X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和业务员茶某予以刑事拘留。
【辩护意见】
笔者接受景X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,通过阅卷并对本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法律论证,在侦查阶段海关缉私分局提交了“景X进出口公司不构成走私废物罪”的辩护意见。海关缉私分局最终采纳了以上辩护意见,并将景X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依法予以释放。
【法律依据】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、第三款之规定,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、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,情节严重的,构成走私废物罪;单位犯此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。本案涉嫌走私固体废物铅矿渣378.87吨,属于情节严重,依法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。但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,单位犯罪的前提条件是“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实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”,本案中景X进出口公司业务员茶某是冒用公司名义参与走私废物,违法所得归其个人,属于个人实施犯罪行为。因此本案属于自然人犯罪,景X进出口公司不构成犯罪。